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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5號

返還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盈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賢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源、王劉昭子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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