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賢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源、王劉昭子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文源、王劉昭子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