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達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信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4月1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2,2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