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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耕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卉娟
上訴人
即被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耕園營造有限公司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9,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尚未據繳納。

二、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1,737,0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尚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