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錦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涵如
陳盈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14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依上所述,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1,0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86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