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字第23號
- 上訴人
- 王佳儀
- 被上訴人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4,34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萬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