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655號
- 債權人
- 詹為清
- 債務人
- 蕭世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利率未經約定者,得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並未說明有何約定利率之情事即請求年息百分之三十之利息,於法無據,此部分自屬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65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