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0號
- 上訴人
- 蕭瑞雲
- 被上訴人
- 臺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