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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94號

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楊佳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94號

上訴人即抗告人
黃礹文

上列上訴人即抗告人與被上訴人劉鈊蕙及相對人黃瑩支、劉灌瑀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為新臺幣2,985元、抗告費用為新臺幣4,000元,合計新臺幣6,985元,未據上訴人即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及抗告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9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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