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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杭起鶴林雯娟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27號

上訴人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被上訴人
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00年6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南簡字第9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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