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9號

聲請人
臺南府境代天府
法定代理人
王莉惠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0015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補字55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9年度司執字第100150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物並調取101年度補字第550號債務人異議之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並非全屬無理由,且該執行事件為拆屋還地,苟一經執行後,即無回復原狀之可能,綜合考量結果,認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9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