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林雯娟
- 法定代理人陳素卿
- 原告益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益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2,099,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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