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9號
- 原告
- 臺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楊丕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新田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5,200元〔計算式:(18,200×420)+(18,200×164)+(18,200×762)+(29,500×24)=25,205,2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3,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