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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新田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05,200元〔計算式:(18,200×420)+(18,200×164)+(18,200×762)+(29,500×24)=25,205,2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3,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9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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