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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3號

原告
鄭幸美
被告
陳武雄

陳丁為

陳丁富

陳良杰

陳宗成

陳志明

陳明俊

陳謙宜

鄭丁福

鄭丁邜

鄭江和

陳木柱

陳木德

陳火旺

陳榮勝

陳信宏

陳林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000元【依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土地面積4,032公尺,坐落臺南市○○區○○段257地號,原告權利範圍1/21,是以上開土地最近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9,000元計算,原告本件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032平方公尺×9,000元×1/21=1,728,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3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