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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告
陳映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應具體陳明究竟請求被告給付若干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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