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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蘇本雄

  • 當事人
    陳映竹嘉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陳映竹 被   告 嘉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本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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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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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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