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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告
陳映竹
被告
嘉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本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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