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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5號

原告
鄭國村
原告
輔 助 人 鄭淑方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昆達律師
被告
呂金和
訴訟代理人
黎秋燕
被告
鄭國呈
被告
楊鄭癖
被告
吳鄭壽花
被告
周鄭碧真
被告
周宏毅
被告
陳俊宏
被告
前七名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王盛鐸律師

      鄭植元律師

      曾獻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壹編號4及編號6中關於被告楊鄭癖應有部分「352分之52」及被告陳俊宏應有部分「352分之44」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11分之1」及「11分之2」。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貳編號4、編號5及編號7中關於被告楊鄭癖應有部分「352分之52」、被告周鄭碧真應有部分「352分之22」及被告陳俊宏應有部分「352分之44」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11分之1」、「16分之1」及「11分之2」。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圖說明第二項分割編號D中關於取得人「陳鄭名辰」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俊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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