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75號
- 原告
- 鄭國村
- 原告
- 輔 助 人 鄭淑方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昆達律師
- 被告
- 呂金和
- 訴訟代理人
- 黎秋燕
- 被告
- 鄭國呈
- 被告
- 楊鄭癖
- 被告
- 吳鄭壽花
- 被告
- 周鄭碧真
- 被告
- 周宏毅
- 被告
- 陳俊宏
- 被告
- 前七名被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斌律師
王盛鐸律師
鄭植元律師
曾獻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壹編號4及編號6中關於被告楊鄭癖應有部分「352分之52」及被告陳俊宏應有部分「352分之44」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11分之1」及「11分之2」。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貳編號4、編號5及編號7中關於被告楊鄭癖應有部分「352分之52」、被告周鄭碧真應有部分「352分之22」及被告陳俊宏應有部分「352分之44」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11分之1」、「16分之1」及「11分之2」。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圖說明第二項分割編號D中關於取得人「陳鄭名辰」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俊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