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惠諭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雲 住同上
- 設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許惠婷住臺南市○○區○○
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等二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233號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51,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