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9號
- 上訴人
- 千興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雅倫
以上上訴人與林登池等因 101年度訴字第1539號請求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
元5,159,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78,12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9號
以上上訴人與林登池等因 101年度訴字第1539號請求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
元5,159,7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78,12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