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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2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24號

上訴人
葉陳阿桃
被上訴人
李金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6,5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24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