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24號
- 上訴人
- 葉陳阿桃
- 被上訴人
- 李金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6,5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6,5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