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林適民
- 上訴人
- 視同上訴人 洪品琇
- 被上訴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博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林適民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3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