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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9號

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蔡盈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何達雄 住臺南市○區○○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楊琮富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信良、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6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9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