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達雄 住臺南市○區○○路00號
- 送達代收人
- 楊琮富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8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信良、新復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6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2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