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大可禾文化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達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信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4月1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2,2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1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