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號
- 上訴人
- 沈豐博即榮豐汽車貨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8月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1審判決業於民國101年8 月14日送達上訴人經其本人蓋章簽收在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1年9月5日止,即告屆滿。上訴人遲至101年9月12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戳蓋於其民事上訴狀可稽,顯逾上訴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