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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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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8月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1審判決業於民國101年8 月14日送達上訴人經其本人蓋章簽收在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1年9月5日止,即告屆滿。上訴人遲至101年9月12日始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戳蓋於其民事上訴狀可稽,顯逾上訴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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