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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莊有智

      蔡明志

      陳碧玲

      陳家昌

      鄭百圻

      陳慧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

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3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一、查本件上訴人莊有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430,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834元;上訴人蔡明志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71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42元;上訴人陳碧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92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560元;上訴人陳家昌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85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521元;上訴人鄭百圻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97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453元;上訴人陳慧英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2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爰按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上訴裁判費2分之1,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上訴人莊有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3,417元;上訴人蔡明志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3,221元;上訴人陳碧玲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4,780元;上訴人陳家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4,261元;上訴人鄭百圻應號納第二審裁判費37,727元;上訴人陳慧英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88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