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莊有智
蔡明志
陳碧玲
陳家昌
鄭百圻
陳慧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
重勞訴字第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3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一、查本件上訴人莊有智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430,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834元;上訴人蔡明志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71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42元;上訴人陳碧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92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560元;上訴人陳家昌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85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521元;上訴人鄭百圻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97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453元;上訴人陳慧英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24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爰按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上訴裁判費2分之1,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上訴人莊有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3,417元;上訴人蔡明志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3,221元;上訴人陳碧玲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4,780元;上訴人陳家昌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4,261元;上訴人鄭百圻應號納第二審裁判費37,727元;上訴人陳慧英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4,881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