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家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榮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78,61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5,15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榮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78,617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5,15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