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家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榮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78,617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5,15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