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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錦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涵如

陳盈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臺抗字第146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依上所述,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41,0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86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