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原告
- 黃典隆
黃典常即黃籃秀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昭雄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甚明。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萬4,5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萬2,281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8月21日送達原告2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黃典隆嗣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73號駁回聲請,原告黃典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 年度抗字第23號駁回抗告,原告黃典隆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751號駁回再抗告,該項裁定業於102年9 月23日送達原告黃典隆。原告迄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