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90號
- 債權人
- 林文成
- 債務人
- 劉峻瑋即唐聰明即唐聰燦之繼承人之繼承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信
唐敏菁
一、債務人劉峻瑋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唐聰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債務人唐聰燦係於101年4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除唐聰明外,均已拋棄繼承,故唐聰明即應以繼承被繼承人唐聰燦之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而唐聰明又於101年10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除債務人外,亦均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繼承唐聰明之一切權利義務時,亦繼承前述唐聰明所繼承之唐聰燦之債務,惟唐聰明就前開債務所應負之責任範圍,既以其繼承自唐聰燦之遺產為限,則債務人所負責任限度,亦不得逾上開範圍,故債權人超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890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委任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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