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0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061號
- 聲請人
- 林志隆
- 聲請人
- 蔡聰賢
- 聲請人
- 李青育
- 聲請人
- 許明環
- 相對人
-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4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1061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新 台 幣)│ │ │├──┼──────┼──────┼──────┼────┤│001 │102年2月10日│7,500,000元 │102年5月10日│CH428345│├──┼──────┼──────┼──────┼────┤│002 │102年2月10日│7,500,000元 │102年5月10日│CH428343│├──┼──────┼──────┼──────┼────┤│003 │102年2月10日│7,500,000元 │102年5月10日│CH428344│├──┼──────┼──────┼──────┼────┤│004 │102年2月10日│7,500,000元 │102年5月10日│CH428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