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28號
- 聲請人
- 洪淑美
- 相對人
- 鄭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7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628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到期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據號碼││ │ │(新 台 幣)│ │ │ │├──┼──────┼──────┼───┼───────┼────┤│001 │100年1月26日│4,000,000元 │未 載│101年10月1日 │CH678427│├──┼──────┼──────┼───┼───────┼────┤│002 │100年1月28日│4,000,000元 │未 載│101年10月1日 │CH678428│├──┼──────┼──────┼───┼───────┼────┤│003 │100年3月20日│2,500,000元 │未 載│101年10月1日 │CH678432│├──┼──────┼──────┼───┼───────┼────┤│004 │100年3月20日│2,000,000元 │未 載│101年10月1日 │CH678430│├──┼──────┼──────┼───┼───────┼────┤│005 │100年3月20日│1,500,000元 │未 載│101年10月1日 │CH678429│├──┼──────┼──────┼───┼───────┼────┤│006 │100年3月20日│1,300,000元 │未 載│101年10月1日 │CH678431│├──┼──────┼──────┼───┼───────┼────┤│007 │100年6月21日│450,000元 │未 載│101年10月1日 │CH678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