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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葉惠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21,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