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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告
李林英花
訴訟代理人
李合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詳見該案卷)。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3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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