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幸男
- 即原告
- 林繁榮
- 即原告
- 林隆盛
- 即原告
- 林隆源
- 即原告
- 林祐賢
- 即原告
- 林明漲
- 即原告
- 林明在
- 即原告
- 林田野
- 即原告
- 林田川
- 即原告
- 林錦誥
- 即原告
- 林俊豪
- 即原告
- 林仲谷
- 即原告
- 林榮森
- 即原告
- 林萬朝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林炳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林妙間因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0元,惟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
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原告16人主張其等為祭祀公業林妙之
派下員,揆諸上開說明,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
計算。又查祭祀公業林妙之財產於起訴時之財產為如附表所示之
土地,上開土地之面積及公告現值如附表所示總計為45,148,057
元,此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4至19頁
),是祭祀公業林妙之總財產價額為45,148,057元。另祭祀公業
林妙目前申報之派下員為20人,依原告之主張,其等16人均為祭
祀公業林妙之派下員,則共計有36名派下員。則原告所主張派下
權所佔比例為36分之16,故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20,065,803元(45,148,057×16/36=20,065,803,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616元,扣除已繳3,000元,
尚欠185,616元。另本件判決後,僅有上訴人14人提起上訴,上
訴利益經核定為18,590,376元(45,148,057×14/34=18,590,37
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63,520元。綜上
,上訴人14人應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合計425,934元(185
,616×14/16+263,520=425,93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土地坐落地號: │地│ 面 積 │每平方公尺公告│ 土地價額 │ │號│臺南市歸仁區 │目│(平方公尺)│現值(新臺幣)│(新臺幣) │ ├─┼─────────┼─┼──────┼───────┼──────┤ │1 │歸仁南段718地號 │田│ 281│ 2,900元│ 814,900元│ ├─┼─────────┼─┼──────┼───────┼──────┤ │2 │歸仁南段718-2地號 │田│ 7│ 2,900元│ 20,300元│ ├─┼─────────┼─┼──────┼───────┼──────┤ │3 │歸仁南段720地號 │田│ 4,377│ 2,900元│12,693,300元│ ├─┼─────────┼─┼──────┼───────┼──────┤ │4 │歸仁南段1277地號 │建│ 380│ 10,200元│ 3,876,000元│ ├─┼─────────┼─┼──────┼───────┼──────┤ │5 │歸仁南段1437地號 │養│ 4,093│ 5,049元│20,665,557元│ ├─┼─────────┼─┼──────┼───────┼──────┤ │6 │崙子頂段1460地號 │旱│ 3,539│ 2,000元│ 7,078,000元│ ├─┴─────────┼─┴──────┴───────┼──────┤ │ 合 計 │ │45,148,05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