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重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
- 法定代理人
- 洪丕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6,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7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6,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