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76號
- 原告
- 蓁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茂森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綠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銷貨毛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