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華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景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工業局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0,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