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王長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樺興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萬1,22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9萬7,65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