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 法定代理人
- 王長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樺興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於本院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萬1,22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9萬7,65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