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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上訴人
龍起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0,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1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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