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 上訴人
- 龍起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0,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1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0,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1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