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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白海立
即被告
白惠媛
被上訴人
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1,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