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衡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秀慧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萬1,3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