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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1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俊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經濟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1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7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1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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