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
- 訴訟代理人
-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21,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