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
- 處即被繼承人陳賢聖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朱維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秀芳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30,9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