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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抗告人
即債務人
吳佩錦

上列抗告人聲請更生事件,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所明定。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可資參照。因此,對於聲請更生事件之抗告,依上開規定,應徵收收裁判費1,000元。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裁定駁回在案,雖抗告人不服該裁定,遵期提起抗告,但未據繳納抗告費,嗣經本院於102年11月18日裁定定期命其補正,抗告人於同年月20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乙紙附卷可稽,是以,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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