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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6號

變更捐助章程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請人
王昭雄
代理人
余元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於民國54年9月20 日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已聲請貴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冊、第19頁、第49 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因獲教育部核准於103年2月1 日更名為嘉南藥理大學,經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七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將嘉藥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所示,有其提出嘉藥學校財團法人新舊捐助章程、嘉藥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正對照表、教育部壹教技㈡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5-22頁、第23頁)、本院102年度證他字第12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冊第19頁第49號,見本院卷第24頁)、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第十六屆第七次全體董事會議紀錄為憑,經核如附表所示修正後之捐助章程,與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條文                          │修改後條文                        │
├────────────────┼─────────────────┤
│名稱                            │名稱                              │
│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嘉南學校財團法人                  │
├────────────────┼─────────────────┤
│第一條                          │第一條                            │
│為響應政府鼓勵私人捐資興學,增加│為響應政府鼓勵私人捐資興學,增加國│
│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並培養│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並培養優秀│
│優秀技職人才,造福社會追求公益,│技職人才,造福社會追求公益,設立嘉│
│設立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以 │藥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人),特│
│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校法第 │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
│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
│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    │章程。                            │
├────────────────┼─────────────────┤
│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南縣仁德鄉保安│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南市仁德區保安裡│
│村二仁路一段六十號。            │二仁路一段六十號。                │
├────────────────┼─────────────────┤
│第四條                          │第四條                            │
│本法人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嘉藥學校│
│日私立學校法修正公佈前業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地址為台南市│
│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七條之規│仁德區保安裡二仁路一段六十號。    │
│定,以原法人組織及名稱,繼續辦學│                                  │
│。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嘉南│                                  │
│藥理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並附設│                                  │
│托兒所,地址為台南縣仁德鄉保安村│                                  │
│二仁路一段六十號。              │                                  │
├────────────────┼─────────────────┤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名額為十一│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名額為十一人│
│人,其中四人得為專任董事;董事長│,其中四人得為專任董事;董事長一人│
│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
│外代表本法人。                  │本法人。                          │
│董事每屆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每屆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連任。                          │董事須認同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辦│
│董事須認同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  │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
│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  │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候選人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
│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    士。                          │
│    人士。                      │二、曾任教於大專院校,具有專業背景│
│二、曾任教於大專院校,具有專業背│    之專任教師資格者。            │
│    景之專任教師資格者。        │三、曾任大專院校董事者            │
│三、曾任大專院校董事者          │四、本法人所設學校畢業之優秀校友。│
│四、本校畢業之優秀校友。        │                                  │
├────────────────┼─────────────────┤
│第八條                          │第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董事候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董事候選人│
│人:                            │:                                │
│一、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七│一、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    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    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財│
│    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 │    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 │
│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 │    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修 │
│    事,或修正生效後學校財團法人│    正生效後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
│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    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
│    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    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
│    ,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    經依法解職或免職。            │
│    職。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    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
│    ,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四、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本法人所設學校職工、學生不得充任本│
│    。                          │法人董事。                        │
│本校職工、學生不得充任本法人董事│                                  │
│。                              │                                  │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
│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五、本法人所設學校校長之選聘、監督│
│    。                          │    、考核及解聘。                │
│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
│    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校│    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
│    財源之投資。                │    設學校財源之投資。            │
│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
│    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    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    擔、購置或出租。            │    購置或出租。                  │
│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本│
│    本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    法人所設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
│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
│    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    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
│    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
│    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    本法人所設學校破產之決定。    │
│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
│    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        │    審核及執行之監督。            │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
│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
│      之審核。                  │      審核。                      │
│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
│      。                        │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
│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十五、本法人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
│十五、本校基金管理之監督。      │      。                          │
│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          │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            │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
│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私│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
│定所列各款及下列事項:          │列各款及下列事項:                │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
│二、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二、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
│三、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三、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
│    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校│    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及│
│    財源之投資。                │    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          │
│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
│    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    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
│五、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五、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
│    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    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
│    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
│    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    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
├────────────────┼─────────────────┤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
│本法人董事會就校長之選聘、監督、│本法人董事會就所設學校校長之選聘、│
│考核及解聘等事項與程序,依私立學│監督、考核及解聘等事項與程式,依私│
│校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辦法,經董│立學校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辦法,經│
│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            │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            │
│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本法人及當事│本法人所設學校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
│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內容並應載│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
│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內容並應載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
│。                              │意之事項。                        │
│前項校長聘任契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前項校長聘任契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
│規定。                          │定。                              │
├────────────────┼─────────────────┤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
│本法人及本校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本法人及所設學校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
│借貸予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或借貸予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
│金融事業機構。                  │金融事業機構。                    │
├────────────────┼─────────────────┤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
│本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
│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
│於本校基金運用。前項賸餘款,經本│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前項賸餘款,│
│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教育部同意│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教育部同│
│後,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意後,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
│轉為有助增加本校財源之投資。    │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
│                                │於本法人所設其他學校。            │
├────────────────┼─────────────────┤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
│本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本法人所設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五十│
│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會│
│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決議,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及目的事業主│
│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
├────────────────┼─────────────────┤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
│本法人及本校,對人事、財務、學校│本法人及所設學校,對人事、財務、學│
│營運等應依法令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校營運等應依法令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實施自我監督。                  │實施自我監督。                    │
├────────────────┼─────────────────┤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
│本法人及本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制度│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制│
│,據以辦理會計事務。本法人及本校│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本法人及所設│
│之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分別陳報│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分別陳│
│教育部備查。                    │報教育部備查。                    │
│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計│
│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
│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      │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            │
│本法人及本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
│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
├────────────────┼─────────────────┤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
│本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本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
│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應│
│應由本法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由本法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
│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合教育│
│合教育部之規定。                │部之規定。                        │
│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
│,得納入本校之員額編製。        │得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製。  │
│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
│會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
│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
│。                              │                                  │
├────────────────┼─────────────────┤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
│以後其他團體或私人捐贈或借與本法│以後其他團體或私人捐贈或借與本法人│
│人之動產或不動產均由本法人管理之│之動產或不動產均由本法人管理之,以│
│,以達成維持及發展本校校務之目的│達成維持及發展本法人所設學校校務之│
│。                              │目的。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6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捐助章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