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6號
- 聲請人
- 王昭雄
- 代理人
- 余元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於民國54年9月20 日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已聲請貴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冊、第19頁、第49 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因獲教育部核准於103年2月1 日更名為嘉南藥理大學,經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七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將嘉藥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所示,有其提出嘉藥學校財團法人新舊捐助章程、嘉藥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正對照表、教育部壹教技㈡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5-22頁、第23頁)、本院102年度證他字第12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冊第19頁第49號,見本院卷第24頁)、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第十六屆第七次全體董事會議紀錄為憑,經核如附表所示修正後之捐助章程,與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條文 │修改後條文 │ ├────────────────┼─────────────────┤ │名稱 │名稱 │ │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嘉南學校財團法人 │ ├────────────────┼─────────────────┤ │第一條 │第一條 │ │為響應政府鼓勵私人捐資興學,增加│為響應政府鼓勵私人捐資興學,增加國│ │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並培養│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並培養優秀│ │優秀技職人才,造福社會追求公益,│技職人才,造福社會追求公益,設立嘉│ │設立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以 │藥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人),特│ │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校法第 │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 │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 │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 │章程。 │ ├────────────────┼─────────────────┤ │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南縣仁德鄉保安│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南市仁德區保安裡│ │村二仁路一段六十號。 │二仁路一段六十號。 │ ├────────────────┼─────────────────┤ │第四條 │第四條 │ │本法人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嘉藥學校│ │日私立學校法修正公佈前業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地址為台南市│ │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七條之規│仁德區保安裡二仁路一段六十號。 │ │定,以原法人組織及名稱,繼續辦學│ │ │。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嘉南│ │ │藥理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並附設│ │ │托兒所,地址為台南縣仁德鄉保安村│ │ │二仁路一段六十號。 │ │ ├────────────────┼─────────────────┤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名額為十一│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名額為十一人│ │人,其中四人得為專任董事;董事長│,其中四人得為專任董事;董事長一人│ │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 │外代表本法人。 │本法人。 │ │董事每屆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每屆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連任。 │董事須認同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辦│ │董事須認同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 │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 │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 │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候選人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 │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 士。 │ │ 人士。 │二、曾任教於大專院校,具有專業背景│ │二、曾任教於大專院校,具有專業背│ 之專任教師資格者。 │ │ 景之專任教師資格者。 │三、曾任大專院校董事者 │ │三、曾任大專院校董事者 │四、本法人所設學校畢業之優秀校友。│ │四、本校畢業之優秀校友。 │ │ ├────────────────┼─────────────────┤ │第八條 │第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董事候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董事候選人│ │人: │: │ │一、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七│一、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 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 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財│ │ 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 │ 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 │ │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 │ 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修 │ │ 事,或修正生效後學校財團法人│ 正生效後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 │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 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 │ 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 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 │ ,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 經依法解職或免職。 │ │ 職。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 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 │ ,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四、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本法人所設學校職工、學生不得充任本│ │ 。 │法人董事。 │ │本校職工、學生不得充任本法人董事│ │ │。 │ │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 │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五、本法人所設學校校長之選聘、監督│ │ 。 │ 、考核及解聘。 │ │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 │ 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校│ 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 │ 財源之投資。 │ 設學校財源之投資。 │ │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 │ 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 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 擔、購置或出租。 │ 購置或出租。 │ │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本│ │ 本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 法人所設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 │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 │ 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 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 │ 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 │ 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 本法人所設學校破產之決定。 │ │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 │ 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 │ 審核及執行之監督。 │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 │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 │ 之審核。 │ 審核。 │ │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 │ 。 │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 │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十五、本法人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 │十五、本校基金管理之監督。 │ 。 │ │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 │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 │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 │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私│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 │定所列各款及下列事項: │列各款及下列事項: │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 │二、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二、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 │三、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三、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 │ 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校│ 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及│ │ 財源之投資。 │ 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 │ │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 │ 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 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 │五、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五、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 │ 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 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 │ 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 │ 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 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 ├────────────────┼─────────────────┤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 │本法人董事會就校長之選聘、監督、│本法人董事會就所設學校校長之選聘、│ │考核及解聘等事項與程序,依私立學│監督、考核及解聘等事項與程式,依私│ │校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辦法,經董│立學校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辦法,經│ │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 │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 │ │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本法人及當事│本法人所設學校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 │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內容並應載│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 │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內容並應載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 │。 │意之事項。 │ │前項校長聘任契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前項校長聘任契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 │規定。 │定。 │ ├────────────────┼─────────────────┤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 │本法人及本校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本法人及所設學校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 │借貸予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或借貸予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 │金融事業機構。 │金融事業機構。 │ ├────────────────┼─────────────────┤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 │本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 │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 │於本校基金運用。前項賸餘款,經本│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前項賸餘款,│ │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教育部同意│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教育部同│ │後,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意後,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 │轉為有助增加本校財源之投資。 │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 │ │於本法人所設其他學校。 │ ├────────────────┼─────────────────┤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 │本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本法人所設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五十│ │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會│ │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決議,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及目的事業主│ │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 ├────────────────┼─────────────────┤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 │本法人及本校,對人事、財務、學校│本法人及所設學校,對人事、財務、學│ │營運等應依法令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校營運等應依法令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實施自我監督。 │實施自我監督。 │ ├────────────────┼─────────────────┤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 │本法人及本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制度│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制│ │,據以辦理會計事務。本法人及本校│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本法人及所設│ │之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分別陳報│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分別陳│ │教育部備查。 │報教育部備查。 │ │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計│ │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 │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 │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 │ │本法人及本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 │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 ├────────────────┼─────────────────┤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 │本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本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 │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應│ │應由本法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由本法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 │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合教育│ │合教育部之規定。 │部之規定。 │ │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 │,得納入本校之員額編製。 │得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製。 │ │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 │會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 │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 │。 │ │ ├────────────────┼─────────────────┤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 │以後其他團體或私人捐贈或借與本法│以後其他團體或私人捐贈或借與本法人│ │人之動產或不動產均由本法人管理之│之動產或不動產均由本法人管理之,以│ │,以達成維持及發展本校校務之目的│達成維持及發展本法人所設學校校務之│ │。 │目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