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1號
- 原告
- 江麗卿
- 被告
- 林福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之內容為系爭五筆土地及一筆建物「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五筆土地及一筆建物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7,987,8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1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