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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8號

請求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告
曾文宏
被告
臺南地方法院實股事務官黃品潔
被告
臺南地方法院莊股事務官吳玲媛
被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侯全富
被告
李元宏

      李元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強制執行拍賣標的所得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8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8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