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8號
- 原告
- 曾文宏
- 被告
- 臺南地方法院實股事務官黃品潔
- 被告
- 臺南地方法院莊股事務官吳玲媛
- 被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侯全富
- 被告
- 李元宏
李元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強制執行拍賣標的所得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8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