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6號
- 原告
- 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40,0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40,0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