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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告
達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40,0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6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