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9號
- 原告
- 職達外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凱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