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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告
職達外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凱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煌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起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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