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49號原 告 林美代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晋德、金益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8,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87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瓊蘭